稳定币的应用场景和参与主体主要有哪些?
中国内地、香港、美国稳定币监管要求的异同点有哪些?
《指引》对稳定币发行人提出哪些合规履职要求?
近年来全球稳定币市场呈现爆发式增长。截至2025年7月,稳定币总市值已突破2500亿美元,其中以泰达币(USDT)和美元稳定币(USDC)为代表的美元稳定币占据超95%的市场份额[1],凸显美元在该领域的主导地位。为巩固香港作为亚洲金融中心和Web3枢纽的战略定位,同时强化其人民币离岸中心功能并探索稳定币的应用潜力,香港特区政府自2023年12月启动稳定币监管框架公众咨询。经过约一年半的立法程序,香港立法会于2025年5月三读通过《稳定币条例草案》,终将稳定币纳入全面金融监管体系。该条例于2025年8月1日正式生效,与此同时,为维护金融稳定并防范洗钱风险等,香港金融管理局(HKMA,以下简称“香港金管局”)于7月29日发布《持牌稳定币发行人监管指引》及《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指引(持牌稳定币发行人适用)》等配套监管文件,进一步完善合规要求。
随着区块链技术的成熟,稳定币的应用场景已从最初的加密货币交易计价工具,扩展至更广泛的金融领域。如今,稳定币已成为去中心化金融(DeFi)的核心资产,并在真实世界资产(RWA)代币化、跨境支付、美债市场等场景中展现出全球化趋势。然而,其弱匿名性、跨境流动性及低交易成本等特点,也使其面临被用于洗钱等非法活动的风险。安永团队自2022年起持续关注中国内地及香港地区的稳定币发展与监管动态,本文将基于稳定币的技术特性及主要应用场景分析,从合规角度对《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指引(持牌稳定币发行人适用)》进行深度解读,并提供全景式分析。
一、 稳定币的定义、技术特性
加密货币市场中,比特币(BTC)和以太坊(ETH)等主要加密货币因价格波动剧烈,难以胜任日常支付及计价功能,为解决这一痛点稳定币应运而生。本次香港《稳定币条例》将“稳定币”定义为基于分布式账本或类似存储库技术基础上,锚定单一或一篮子资产,可作为被公众接受的交易媒介且可通过电子方式转移、储存或买卖的数字资产。稳定币从本质上既不属于传统商品范畴,也未被赋予法定货币地位,仍然属于区块链技术支持下的一种创新型支付代币。
基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稳定币具有“技术+金融”双重属性:在技术层面,依托区块链分布式账本,将交易记录以不可篡改、可公开验证的形式同步到全球节点,借助智能合约自动执行发行、赎回、条件支付等,而共识机制则保证了账本一致性;在金融层面,主要通过 1:1 锚定一篮子高流动性资产(现金、国债、货币市场基金等)等机制确保其价格稳定。
区块链技术的快速发展与成熟,不仅推动了BTC、ETH等加密货币和USDT、USDC等稳定币的普及,同时促使主权国家或国际组织积极探索央行数字货币(CBDC),利用区块链提升支付效率和金融包容性。加密货币、稳定币与央行数字货币共同构成了现代数字资产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三者在发行主体、法律地位和功能定位上既有显著区别,又存在紧密联系:
表1
二、稳定币的应用场景和主要参与主体
稳定币市场的爆发式增长是技术演进与场景裂变共振的结果。
一方面,在技术层面从现金抵押与算法稳定型过渡至混合抵押:2022年以UST/LUNA为代表的纯算法稳定币因套利算法问题进而引发脱锚与死亡螺旋,导致最终市场崩盘、代币市值归零、加密机构破产清算等风险事件,纯算法稳定币退出历史舞台;另一方面,为使抵押品最大化生息,以USDT为代表的抵押类稳定币由最初抵押现金逐步转向“现金+美债”等低风险资产组合混合抵押的方式。
另一方面,在场景应用方面从最初的币币交易计价工具过渡至与传统金融场景高度融合:稳定币最初主要作为加密货币市场币币交易的计价工具及法币出入金的“桥梁”,也承担了市场避险币种的部分功能;随着DeFi的快速发展,稳定币在去中心化交易所(DEX)等生态中逐步通过借贷赚取相对稳定的利息,同时为日益活跃的链上交易提供流动性;同时稳定币因其低手续费、点对点交易、支付即结算等特点,在货币贬值严重或 SWIFT 替代需求旺盛的新兴市场快速普及。
图1
基于以上稳定币应用场景,当前主要稳定币生态的参与主体包括以下几类:
图2
图2中“发行商”主要对应《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指引(持牌稳定币发行人适用)》中“持牌稳定币发行人”,“经销商/金融应用”主要对应“客户稳定币持有人”,“基础设施与服务商”主要对应“技术解决方案提供方”,“托管”主要对应“托管钱包提供方”。
三、中国内地、中国香港、美国稳定币的监管要求比对
1.中国内地
中国人民银行自2020年启动数字人民币(e-CNY)试点以来,已逐步构建起覆盖批发零售、绿色金融、政务养老等多领域的应用场景体系。截至2024年7月,数字人民币试点取得显著成效:个人钱包开户量突破1.8亿,累计交易规模达7.3万亿元,试点范围已扩展至全国17个省市的26个地区[2],在保障金融安全的同时有效提升了支付便利性。而我国自2013年起持续强化虚拟货币监管,通过《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2017年)及《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等政策文件,明确将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实施全面禁止。
在数字人民币加速推广与虚拟货币严格监管的双重政策导向下,境内发行人民币稳定币的必要性有待进一步论证。同时,基于香港特别行政区“一国两制”的制度优势和人民币离岸中心的战略定位,香港《稳定币条例》为离岸人民币稳定币发行提供了新的可能性。该条例仅要求稳定币与法币锚定,并未限制锚定货币种类,这为依托香港发行离岸人民币稳定币创造了有利条件,有望成为连接内地传统金融与数字资产市场的创新桥梁。
2.中国香港 V.S. 美国
香港《稳定币条例》基于“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原则,旨在平衡金融创新与系统性风险,香港金管局多次强调稳定币是“支付工具”而非投资品,要求发行人在香港设立实体公司,向香港金管局提供真实应用场景并申领牌照;维持1:1高流动性储备,资产限于现金、短期政府债券等,并实行独立托管、每日估值、月度审计;提供T+1全额赎回,保障持币人随时按面值兑回法币。
而美国关于稳定币的主要法律《GENIUS 法案》于 2025 年 7 月 18 日经由美国总统特朗普签署生效,该法案首次在联邦层面确立了美元稳定币监管框架,主要包括明确稳定币须 1:1 锚定美元,禁止算法模型;发行人须为受保存款机构、联邦或州持牌实体,100 亿美元以上强制联邦监管;储备资产限于美元现金、美联储存款或 93 天内美债,不得再质押;赎回、月度披露并接受审计。发行人视同金融机构,履行美国《银行保密法》(BSA)项下反洗钱客户尽职调查、可疑交易报告及制裁合规等义务。
香港与美国关于稳定币法律监管框架的主要异同点对比如下表所示:
表2
四、 香港对稳定币发行人反洗钱重点履职要求
《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指引(持牌稳定币发行人适用)》(以下简称《指引》)首先将持牌稳定币发行人(以下简称“持牌人”)界定为“金融机构”,同时构建了一套体系完整、权责分明的持牌人反洗钱/反恐怖融资(AML/CFT)监管框架。该框架全面涵盖风险评估、制度建设、客户尽职调查、持续监控、稳定币转账、恐怖融资防范&金融制裁及防扩散融资、可疑交易报告、记录保存等关键章节。值得注意的是这一监管框架与香港现行适用于认可机构、储值支付工具持牌人及金钱服务经营者等机构的AML/CFT监管要求保持高度一致,体现了监管标准的统一性。为协助持牌人有效落实监管要求,安永基于《指引》内容,特别梳理了重点履职义务:
1.客户尽职调查扩围,严格实现链上全覆盖
鉴于区块链交易中具有一定匿名性的特点,《指引》要求持牌人建立严格且细化的客户尽职调查机制,强化链外信息与区块链地址的关联性,便于对链上交易进行溯源,确保稳定币生态的合规性与透明度。
一是《指引》明确定义了“客户稳定币持有人”与“非客户稳定币持有人”,并将稳定币经销的第三方实体纳入了尽职调查的范围。需特别注意的是:针对客户稳定币持有人,相较于传统被尽调对象需获取额外信息;针对第三方经销商,需评估其AML/CFT管控能力。
二是鉴于稳定币持有人可使用托管钱包或非托管钱包开展稳定币相关业务,《指引》针对不同的钱包类型提出了差异化的尽职调查要求。托管钱包与非托管钱包的主要区别为钱包私钥是否有第三方管理,托管钱包有第三方(金融机构或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管理,具有一定“中心化”特征;非托管钱包无第三方管理,由用户自行掌控、管理私钥,具有“去中心化”特征。
三是除非持牌人能向金管局证明并使其信服风险缓解措施能有效防止及打击洗钱及恐怖融资及其他犯罪行为,否则每位稳定币持有人的身份应由以下其中一方核实:(1)持牌人(即使该持有人与持牌人并无客户关系);(2)受适当监管的金融机构或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VASPs);或(3)可靠的第三方。
表3
2.采取技术解决方案,实现链上交易监测
鉴于区块链交易相对速度快、交易节点多,且可能会涉及具有强化匿名功能的虚拟资产、混币器或转币器等特点,《指引》要求持牌人采用适当的技术解决方案(例如区块链分析工具)对稳定币交易及相关钱包地址进行监测、筛查,追踪稳定币的交易记录,更准确地识别有关稳定币的来源及目的地,识别其中涉及与非法或可疑活动或指定人士有关钱包地址的交易。
需要注意的是:(1)持牌人需对其采用的技术解决方案的质效、数据涵盖范围、准确性及可靠程度、是否存在任何限制等进行尽职调查;(2)持牌人需持续监测在尽职调查环节获取的额外信息:带有时间戳的IP地址、地理位置数据、设备标识符、钱包地址、交易哈希和其他电子识别码等,以识别可疑交易和活动。
3.遵循Travel Rule,确保转账透明度
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的“转账规则”(Travel Rule)是国际AML/CFT的核心要求之一,适用于银行、支付机构等金融机构及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VASPs)。本次《指引》规定,持牌人在稳定币转账中无论担任汇款机构、中转机构或收款机构,都必须遵循Travel Rule,执行收集、记录、“立即”“安全地”传递汇款人和收款人身份信息的要求,针对大于等于港币8000元的非经常稳定币转账还需核实汇款人身份。
在信息安全方面,《指引》要求持牌人向交易对手(中转机构或收款机构)进行稳定币转账时,需落实充分的信息安全管控措施,执行交易对手尽职调查,并与中转机构或收款机构签订双边数据共享协议;与技术解决方案提供者签订服务协议确保汇款人或收款人资料的保密性和完整性。
在交易对手方面,《指引》要求持牌人对交易对手执行充分且全面的尽职调查,以判断稳定币转账是与托管钱包还是非托管钱包进行,识别交易对手的身份,评估交易对手是否为可与之进行交易并接收所需资料的合格对手方。当持牌人与位于不同司法管辖区、但同属一个集团的多个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对每个交易对手进行尽职审查时,还应充分考虑集团风险。
在与非托管钱包稳定币转账方面,应特别注意收集并记录非托管钱包(收款人或汇款人)的钱包地址。
4.以独立审查为评估手段,提升合规竞争力
香港金管局在《指引》中明确持牌人应根据其业务性质、规模及复杂程度,建立洗钱风险管理机制,设立独立审计职能,以确保AML/CFT制度执行的有效性。持牌人亦可引入专业第三方机构开展全面评估,通过客观、权威的合规能力认证,向监管部门、商业合作伙伴及社会公众展现其合规水平,从而提升其市场公信力。
从目前的市场反馈来看,合规程度对稳定币持牌人的市场竞争力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借鉴香港金钱服务经营者(MSO)持牌主体的行业实践,经专业第三方机构出具的AML/CFT审查报告有助于监管、银行渠道等充分了解其风控能力,增强信任度的同时护航业务稳健发展。
结语
《稳定币条例》及相关合规指引开启了稳定币合规的新纪元:在“立”的层面,香港确立了全面的合规监管框架,包括牌照制度、储备资产隔离及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等要求,为稳定币发行人提供了清晰的法律指引;在“破”的方面,结合实际风险情况,借鉴并延伸了传统金融机构的监管标准,实施链上穿透式监管,强化了链上活动与现实业务场景的连接,确保交易透明度和可追溯性。近年来,安永团队基于对稳定币市场的持续追踪与前沿洞察,可协助客户高效开展AML/CFT、尽职调查及Travel Rule等方面的合规审查,全面完善合规管理体系。我们积极探索创新理念与技术,旨在助力持牌人及相关方快速建立或优化符合监管要求的合规框架,为业务稳健发展构筑坚实防线。
注:
[1] 源自新浪财经
[2] 源自新华网
本文是为提供一般信息的用途所撰写,并非旨在成为可依赖的会计、税务、法律或其他专业意见。请向您的顾问获取具体意见。
智慧优配提示:文章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站观点。